這位退休法醫官是蒙海強,我後來搜尋了一下,才知道此君大有來頭。簡單說幾件與他有關的「大案」:跑馬地紙盒藏屍案(香港第一宗憑科學鑑證定罪的謀殺案)、一連串浴室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故(促進了浴室熱水爐革新)、嘉利大廈大火四十多具屍體的身份確認。這樣一位具備豐富罪案鑑證經驗的專家,從僅有的少量照片中看出怎樣的乾坤?訪問中的說話不很完整,話句較凌亂,我試把蒙海強的觀點整理如下:
他強調,類似的調查是「一定」先假設「他殺」而進行的,這樣的調查一定要有兩個條件,一要科學,二要客觀,不可有主觀成分,並且要尊重調查當局發放的資料。
這案件引起很多人懷疑,懷疑什麼?如香港電台節目主持人所提問,一個失明失聰的人,自己怎能上吊?大眾更大的疑問是,照片顯示死者吊死而兩腳觸地,可能嗎?
蒙海強說,要接受不一定要吊起──即 hanging──要雙腳離地才會致命的事實。整個人吊起當然會死亡,會窒息;若身體急劇下墜,還會頸折。他說,吊死而兩腳觸地,醫學上講是有可能的,而且「絕對」有此可能。在慢性窒息的上吊,即不是一般吊頸壓斷氣管缺氧而死之下,頸部血液流通受阻,人會在腦部慢慢缺氧下死亡,在(自殺者)決心要死時,會有此現象。「人一昏迷後特別容易死亡,特別是身體重量會慢慢下墜,造成『鐘擺效應』,會過火了,於是引致死亡」。
他指出,要把一個死者或昏迷病人up-right(垂直)掛起來是很難的,要兩人一左一右舉起,再要第三人協助才行。這種做法超乎一般想像。
他認為,犯罪手法都是為了掩飾罪證,而不會做出一些讓大家一看都不「收貨」(接受)的後果;犯罪者會用盡一切方法去「毀屍滅跡」,而不會做出會「引起一般人興趣的事」(筆者按:如讓死者兩腳觸地),這違反了犯罪的常理,如果這是犯罪行為的話。
對於到了罪案現場是不是要急救,他指出,如果屍體有明顯死亡跡象,如屍斑,有理由立即封鎖現場進行調查,並保持現場的完整性,而不是進行「急救」。
他特別指出,各處鄉村各處例,不能用香港的標準要求大陸。香港三權分立,大陸則實施大陸法(「大陸」是指歐洲大陸),大陸法的優點是效率高,可以很快決定案件的分類。他認為從專業角度看,案件的處理沒有超越常規。處理的官員,常是法官,有這樣的權力。
關於解剖,據說做了三次,還有錄像,蒙海強認為已超乎一般基本要求。錄像和報告(archive)屬永久保存檔案,也達到法醫調查學上的基本要求。
關於「極速火化」之說,他從技術層面看,不同意什麼「極速火化」之說。香港法醫的服務承諾,是在解剖完成後24小時內把遺體交還家屬,目的正是盡快把遺體火化或作其他處理。香港火化要輪候很久,是因為輪候火化爐之故,不要以為這是為了要慢點火化。他說,由於內地冷凍設備不佳,而遺體又已做了應做的事情,用英文說是why not (為什麼)不火化,為什麼不適當地入土為安或者火化?
關於「公安搶走屍體」之說又如何?蒙海強說,同樣的案件若發生在香港,第一個到場的警察要保持現場完整性,如果受害人有明顯死亡跡象,不要騷擾現場,待法醫科醫生到現場作遺體檢查;警方則會派自已的專家取證。法醫科醫生要注意五個W,最重要的是找出醫學死因,從而進行案件重組。經過這些之後,第二階段,遺體會移送到公眾殮房解剖。家人可以進入案發現場,但不表示可以騷擾現場。罪案現場是神聖的,即使家人也不可以騷擾。
他說,遺體始終是遺體,要移送到適當地方,過程中如果有所謂「強行搶走」,「我不知道過程中發生什麼事情,不予置評」,但香港一樣會移送到擺放遺體的地方。
他說,在香港,死因研訊是很多個月後的事,法庭蒐集各方面證據包括警方循兇殺案方向的調查,同時有法醫的現場及解剖報告。這是香港三權分立的做法,但效率非常不好。只是因為大家對香港警方有信心,即使「案件仍在調查中」,還是耐心地等候。
他又指出,遺體的解剖要盡快做。是否要家屬同意?香港也不需要。這是為了死因裁判的需要,香港也是「強行進行」解剖的,「大家要明白法律上有此法定權力」。內地官員也一樣獲授權處理遺體,目的不是要違反家屬意願,而是要尋找醫學死因;如不解剖,任何證據都會毀滅。
以上僅是我的文字整理,內容當以蒙海強的錄音原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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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訪問蒙海強(由第二段訪問的13:38分起):
分析到位、有理。
回覆刪除聽專家說法李旺陽自殺可能性很大,你相信嗎?假如李旺陽真的自殺,地方當局至今為何還不公佈令人可信的資料,早些釋疑,何必食那麽多的死猫。
回覆刪除內地的釋疑,港人會相信嗎!?故我認為李旺陽的死因其實不重要,「死」可能是他一生最大的得著,否則如何能引起港人關注,牽起這樣大的風波,能「反中反共」出師有名哩!
刪除湖南省公安廳的報告企圖提出多項所謂「證據」,指李旺陽是自行吊頸自殺。但有本港法醫逐一反駁,指最大疑點是當局指李第四頸椎骨折出血,但吊頸死者必須「 chok得好大力」才會出現此情況;加上李自殺後雙腳觸地,吊頸力度根本不會太大,故認為報告不合理。
回覆刪除「除非掂一掂就骨折」
報告指出,李旺陽第四頸椎骨折出血,乃因吊頸時身體猛力牽拉所致,是證明他吊頸自殺死亡的重要依據。但港大病理學系副教授馬宣立表示,吊頸的死者必須「 chok得好大力」,像監獄行刑犯人的腳部被沙包綁住,身體大力被拉下,才會頸椎骨折,「一般喺屋企吊頸,或者醫院得十幾呎樓底高,冇可能會咁。我行醫30幾年未見過,一般法醫唔會覺得合理」。
報告企圖自圓其說,指李旺陽年紀大及骨質疏鬆,也會導致頸椎骨折。馬宣立對此也不同意,「除非佢身體差到掂一掂就骨折。」
報告又指,人可站立、坐着甚至卧着吊頸致命。馬宣立再反駁,若要吊頸者雙腳觸地,要先抬起腳,再彎曲膝頭用力扯下身體,「冇人會咁自殺」。所謂臥着或坐着吊頸的人,可能不小心被繩纏着,如老人院的長者卧床,誤被約束衣勒頸致命。對於報告指李旺陽舌頭沒外露,他贊同吊頸死者舌頭未必外露,要吊頸力度非常大,舌頭才外露。
其實要人相信很容易,只要找李旺陽親人出來召開中外記者會,証實李旺陽真係自殺,相信的人一定很多。
回覆刪除李旺陽死亡報告,疑點重重。
回覆刪除報告說,6月6日2時55分,同房病友李樂生睡醒時,看見李旺陽在防盜窗前不動,感到害怕,呼喚值班護士。護士到場,居然只遠遠看了李旺陽一眼,沒有走過去了解情況。
難道那個病房大得連多走一步都嫌遠?護士甚至連喊一聲「李旺陽你幹甚麼」都不問一句?
護士不過去視察李旺陽情況,卻即場作判斷「李旺陽在做運動,沒關係。」
這種反應,合理嗎?
更奇怪的是,死亡報告指,其他人在5時37分和6時20分左右,仍看見李旺陽「站」在窗邊,但眾人口供中,卻多了一句描述:「看見李旺陽腦後掛有白布,白布綁在窗戶防盜網。」
請問,在同房病友李樂生第一眼看見李旺陽站在窗邊時,他腦後有無掛上白布?若有的話,死亡報告為何不提?若有,則為何護士仍會說他在做運動?這不是睜眼說大話?
報告說,李旺陽的死亡時間為6月6日的凌晨1至3時,也就是說,當病友李樂生在凌晨2時55分醒來時,李旺陽已經死亡。難道說,李旺陽能在死後,自纏白布?否則,何以2時55分的病人口供,完全無提及李旺陽纏有白布?但在5時及6時的口供,卻憑空多了一條白布?
這條神秘白布,幾時出現?是否有人事後纏在李旺陽屍體?調查人員何以不查?
報告說,李旺陽「1989年入獄,左右眼視力僅為0.1。1990年,胸悶、心悸、氣促、咳嗽、痰多、頭暈、體倦無力等症狀。2001年再入獄,高度近視,在陽光下僅能看到人影,右耳聽力完全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