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季節,信口開河,此其時也。 |
這應了西諺所言:「成功有很多父親,失敗永遠是孤兒。」中國諺語也有類似的說法,例如「窮在路邊無人問,富在深山有遠親。」成功、財富有無比吸引力,而失敗、貧困則有巨大的排斥力。
因是之故,競選時許下的承諾,對做到了的,必大吹大擂,而對沒有做到的,就顧左右而言他了。幸好,人們大都善忘,若干年前承諾,很多已拋到腦後,鮮有人去追究。不要說若干年,即使是一年前的大言炎炎,例如那些風水師每到年末言之鑿鑿的預言,也不見有多少人去給他們秋後算帳。只有今年年初看到一份報紙較真的,把香港幾名每到歲末都出版「來年運程天書」大撈一把的「大師」一年前的預言、包括對股市的預測來個大盤點,結果是,每人的準確度都屬「一半半」。這其實與靠擲毫取決的命中率沒有分別。儘管他們的預測如此不濟,他們仍然有追捧者,可見世人甘於受騙者何其多。
大概看透了世間多甘於受騙之愚人,政客出言也多不切實際,競選時之所言,就更不可不提防了。
所有競選的設計,不管多麼用心,最後仍然得以最無奈的方法決定勝負──投票。這注定,重量不重質的選票重於一切。只要拿到選票就行了,其餘的,管他去。選民基礎越普及,越是這樣。牛頭角順嫂的票是一票,香港大學教授樓X教授的票也是一票。鈔票的「含金量」是統一的,所以可以認錢不認人;對選票也一樣。
向普羅百姓爭取選票(包括在民意調查中推高民意)最見效的方法,是開空頭支票。支票未必不會兌現,有些兌現了,卻要向未來透支,由未來世代承擔後果。這樣的承諾若落實了,比兌現不了的空頭支票式承諾遺禍更大。
在現今各地的法律體制下,對承諾有法律規管,屬於合同法的一部分。協議、承諾,不管是書面的、口頭的還其他形式的,都有法律效力。可是實際上,口頭協議比書面協議的約束力弱得多,因為舉證困難,要把違約者繩之於法不容易。儘管這樣,由於有法律阻嚇,可能須承擔後果的口頭承諾,人們還是不會輕率許下的。
競選時許下承諾則輕鬆得多。這樣的承諾有沒有法律約束力?從來沒有聽過有世界哪裡有當選了的什麼議員、官員因為背棄競選諾言而要承擔法律後果的。關鍵在於,競選作出的承諾只屬道德承諾,而不是法律承諾。道德不值錢,法律不會去追究。人們也一早有了不言自明的共識,暗地裡明白,競選時說的話不可當真,沒有誰會保證可以兌現,即使他不斷說「說得出,做得到」也信不過。
政治理論說,民主是一種契約政治,就是人民與政府訂立契約關係,人民把在民的主權交給政府,政府則要遵守信諾向人民負責。可是民選的政府根本不必對人民負法律責任,「契約」云乎哉,不過是空話。這種理論給選民的最大安慰是,民主有權力制衡,選民也有權在下次選舉中重新作出抉擇──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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