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和《信報》的「誹謗」風波
——事實、偏見和公道評論
作者:周融﹕
特首梁振英向《信報》及其特約評論員練乙錚發律師信,指其評論不符事實,要求收回,引起又一次風波。問題有兩,一是指控事實是否正確,二是特首應否向報界興訟。
指控事實是否正確
問題文章是練乙錚上周一文〈誠信問題已非要害,梁氏涉黑實可雙規〉。內中引述幾項事件,然後作了結論,「最後得到黑道百分百支持」,更形容梁是「紅色父系與黑色母系結合的產物。」
梁振英的律師信要兩者收回「黑道化」的評論。
特首及政治人物應否興訟?還是應「大人有大量」,什麼事都「骨」聲吞下算數?容我這裏先論誹謗案的主要考慮──事實和公道評論(fair comment)。
為什麼?假如「被指控者」不是梁振英,大家要看和考慮的當然是事實和是否公道評論。假如「被指控者」是特首,大家會怎樣看呢?是否還是事實和公道評論?
無論如何,拿上法庭,法律看的只有事實和是否合理評論。所以假如被指控者感覺一般人對自己有偏見時,唯一可討回公道的地方就是法庭了。
練乙錚文中提出幾項事件都是曾經發生過。「上海仔飯局」是一,劉夢熊的機場會報業老闆為二,及遊行有人「買」人頭等。文章出問題不是以上,只是從上述幾件事件推論至「黑道化」這論調及其後的結論。
這可能不只是多行一步的總結,看來似乎等同月球上沒有地心吸力的一跳,才出了問題。看《信報》昨天(星期四)的聲明,舉了雙手,更左閃右避,解釋「並不是說梁已涉黑,應予雙規」。
聲明更代表《信報》及練向梁致歉,「若因文章而引起讀者對梁(振英)先生產生不公的結論或引來不便,我們謹此致歉」。
誹謗案是要求被告(誹謗者)舉證,來說明自己所指控他人的是事實,而不是對方來證明自己沒有錯。評論出自事實,事實對,只要評論合乎公道,一般來說,法庭是傾向保護發言者。
《信報》的道歉其實已說明在法律上,它相信自已沒有太多安全立足之地。
說一個人是衰人和指一個人等同犯法是兩件事。「黑」在香港是犯法,例如身為三合會分子是罪行。甚至自稱為「黑人物」也是一個罪行。在內地,「黑」更是大罪行,刑罰方面比香港只有過之而無不及。
這次事件更應帶來傳媒同業的思考。假如一個編輯收到一篇文章,其中指控某人等同黑人物,應受或可受調查,因其可牽涉到法律問題,大家會如何處理這篇文章?大家會否比較小心或輕易放行。
換轉是一篇指控高官或特首,大家會是更小心處理?或是一視同仁,同等手法看待?還是受個人喜惡影響,「放」或「留」?
這是傳媒界把關人值得一再自問,也要提醒業內各人的問題。
特首應否向報界興訟
至於身為特首,應否向傳媒興訟的議題,看來梁振英的行動已說明他的取捨,得與失相信他也早已在所不計。
至於梁這次行動的對或錯,看來這將成為傳媒主流評論的議題,太多人談論了,我按下不表。
不過,作為一個在傳媒中打滾了40多年的一分子,我倒有一個想法。不管人家對傳媒採取或不採取行動,我們有百分之一百責任來保證自己不出錯!
「Publish and be damned」的真理只可因為我是對,也代表事實,所以我才承受刊登的一切後果。
(原載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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