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 星期五
對釋法的一點迷思
作者:郭文緯
(前副廉政專員/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客席教授)
一度引起社會激烈討論的外傭和雙非居港權問題,近日因律政司藉終審法院行將審理外傭居港權案上訴的機會,建議法院提請人大釋法,解釋誰人有居港權的問題,而再度成為城中熱話。坊間眾說紛紜,有的額手稱慶、有的則擔心損害法治,擁有三十六年執法經驗的筆者,希望在此提出幾個問題,讓大家多加思考辨析。
(一)法庭永遠是對的?
在多年執法經驗中,本人耳聞目睹法院不少奇怪、甚至荒謬的判決。現今司法制度下,部份個案可提上訴,惟亦有部份情況,即使判決出錯,當事人亦只可無奈接受。過往雖然有不少案件,由高等法院上訴庭資深法官裁決後,最終卻遭終審法院推翻,但這又能證明終審法院的判決是永遠不會錯的嗎?
事實上,其他普通法國家曾有案例,終審法院的判決,在過了一段時間後被新任的終審法院法官質疑和推倒,足以證明,終審法院的判決未必盡皆正確。况且法律亦會隨著社會轉變而有所調整改革,法庭的判決哪可必然視之為不可重新硏判的金科玉律呢?
(二)解釋法例為何不考慮立法原意?
我相信大部份有學識的市民都應該明白,解釋或理解法例時除考慮字面意思,亦需一併考慮立法原意及其背後精神。既然如此,很多市民都不明白為何當年終審法院2001年判決「莊豐源案」時,刻意不理人大常委1999年解釋《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時,特別提到1996年籌委會指出的立法原意呢?即是中國公民,父或母其中一方亦必須是香港永久居民,他們在港出生的子女方可獲得香港居留權。
(三)可以忽略兩地法制的差異嗎?
眾所周知,香港奉行普通法(Common law),內地則採用歐洲式大陸法(Continental system),基本法律理念迥異。《基本法》是根據大陸法則撰寫,惟本地法官卻用普通法來演繹和解釋, 以字面一般意思而不是條文原意去作決定,才出現無視香港整體利益的莊豐源案判決,令此案成為雙非問題的根源!禍延至今,令全港市民受害!由此看來,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認為部份香港法官不認識中國法律,又不願意去學習, 也頗有根據。
(四)澄清釋法相關法律問題會影響法治嗎?
律政司建議終審法院,尋求人大澄清其1999年釋法所涉的《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關於誰人可有居港權的問題。如前文所說,這個與當年釋法相關的法律問題正是最有關鍵性的;而是否提請人大作出澄清,最終決定權仍在法院手上。綜合來看,法律問題在司法體系內去尋求解決方法,律政司亦是依據現行香港法律和司法制度行事,皆是尊重法治的表現。如何影響法治?
(五)政客在維護誰的利益?
在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出建議不久,好些大狀政客及與政黨千絲萬縷的學者即急不及待出來大肆批評,危言聳聽,不禁令人想起香港近年受盡「司法覆核」欺凌的片段,亦隱隱然又看到政客玩弄司法制度的影子。「港珠澳大橋案」、「外傭居港權案」,始作俑者正是某些自命為法律藍血人的政客,過程不獨浪費數以億計的公帑,更把司法體系硬拉進政治的泥沼中,引起更大的社會矛盾。他們打著維護法治的口號,進佔道德高地,卻忽略了廣大市民的憂慮和社會整體利益。令人懷疑他們要維護的是界別的自身權益、甚或個人不能放下的大狀尊嚴?「我是權威,我說了便算」?
特區政府當務之急,是盡快回應社會訴求,盡一切辦法解決雙非和外傭居港權問題。我們要停留在法律爭拗?還是要認認真真解決居港權問題,以保障港人本身利益呢?相信市民應知所選擇。
(原載「香港營」http://www.facebook.com/hongkongc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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