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的春秧街 |
政府曾經出過一個公益廣告,「呼籲」街市店鋪、攤販「唔該畀條路行吓」。這樣的低聲下氣「呼籲」沒有效果是有目共見的。「官字兩個口」、官府「惡囇」自然不對,但官府對「目無皇法」者「無囇符」,以致要紆尊降貴地去哀求「畀條路行吓」,就實在叫萬千善良老百姓氣餒。
這話本來是「唔該畀條生路行吓」,是被地踎惡霸魚肉的弱小蟻民無路可逃下的無力乞憐。堂堂一個特區政府竟然要這般忍氣吞聲,竟是何世道?
與之配合,的確還有措施,如加強罰則什麼的。可是橫行霸道行為依然,而且好像合法化了,就是默許店鋪可侵佔一定面積的行人道,不知是四分一還是三分一,比過往明目張膽地佔據整個行人道好一點。官與民於是好像有了默契,有了潛規則。
偶然會有執法人員對霸道店鋪攝影「立此存照」,店鋪卻是毫不忌憚,不怕罰款。坊間認為,罰款當作交租都有「着數」。
法的主要作用不是徵罰,而是向公眾訂立一個行為準則,該怎麼做,不該怎麼做;可是有法而不行,行為準則淪為空談,法的權威沒有了,政府的權威也就沒有了。
書法班上剛說到《千字文》中「攝職從政」一句,其中的「政」字頻有意思。它的右旁,古作「攴」,篆書這麼寫,行書也常這麼寫。「攴」如今變冷僻了,其實是粵人嘴邊常用語,音 bok1,是「卜頭殼」的「卜」的正寫字,意為「小擊」,即用力不猛的一擊。以前的私塾叫「攴攴齋」,老師都備有戒尺,隨時教訓頑劣的學生。 這做法也反映在篆書的「教」字之上:右旁的「攴」是手(又)拿戒尺或教鞭(卜),左旁上「爻」下「子」,是學子受教之象形。
收、攻、政、改、敗等字都有「攴」作意符,都有採取一定嚴厲手段的意思。為政,沒有嚴刑峻法顯然不行,那怕都只備而不用。
特區政府律政司有個以篆刻設計的標識(logo),陰文陽文相配,饒有意思。其中「政」字的右旁就清晰寫作「攴」── 手拿可作訓誡的器械,這是對不法行為的威懾。
街市小商販霸道並非大奸大惡,但一樣應以峻法對待。對之示弱示軟,則守法公眾就覺得良善者可欺、政府欺善怕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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