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羅曼.羅蘭對自由的前後理解

見到一些香港人現在享有橫行霸道的「自由」,忽然想到,人類的自由概念是什麼時候形成的?

自由就詞的本意來說,是不受約束、無所限制,包括在行動上和思想上;既可免於恐懼、奴役、傷害,還可滿足欲望,是從心所欲的狀態。

這種狀態有沒有在人類社會上出現過?相信沒有。在原始社會,人享有很多自然的自由,沒有文明社會的條條框框束縛,可是生存條件惡劣,要在各種野獸和風雨雷電的威脅下求生,不可能從心所欲。自然界沒有予人自由。

人是群體動物,一旦形成共同生活的社會,各種人為的規矩就出現,要從心所欲更加不易。隨着社會權威增加,人對自由日益嚮往,自由的概念和伴之而來的各種理論隨而產生。「自由」概念,是文明的產物。社會越進步、越文明,對自由的呼喚反而越迫切。在十九世紀的法國,羅曼.羅蘭為此發出了「自由!自由!不自由毋寧死!」的強烈吶喊。

法國大概是近代史上對自由追求最執着的國家。法國大革命揭的旗號是「自由、平等、博愛」,在接踵而至的歷次革命和內外戰爭中,法國人爭取自由的鬥爭最激烈、最血腥。這種暴力革命精神甚至成為法國暢銷全球的「商品」。他們送給美國獨立的賀禮,也是標榜自由精神的「自由女神像」。

法國人對自由的體悟因而分外深刻,他們在巴黎《人權宣言》上就自由作出的定義至今為世人信奉:「自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這是說,一個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權利的同時,要承擔不損害他人的義務。條文接着指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 ,這些限制應由法律規定。」即自由要受法律限制。

不過也有人說,法律其實不是限制自由,不是禁止你做什麼,而只是指出權利、自由要承擔後果而已。刑法規定了對某些行為的懲罰,但每個人依然有充分自由去做這些犯罪行為,只要承擔得起後果就可以,這取決於人的價值取向。

這涉及對法律的另一理解。盧梭認為:「法律是公意的行為。」就是說,一個社會通過法律去反映公民的共同意志,譬如大家都希望城市清潔,於是以法律去規範破壞城市清潔的行為。它的主要目的不是要懲罰任何人,而是讓大家知道公意的要求,並遵守。在一個先進的社會,很多法律其實不必雷厲風行地去貫徹執行,譬如不必派很多執法人員去捉「垃圾蟲」,只要公意得到彰顯,大家應自覺遵守。違反法律,也就是違背公意,即使願意承擔後果,也是與社會為敵。

現代人都崇尚自由,現代社會卻又離不開法治,以各種法例去規範公民的行為,目的是讓所有人都可以有適當的空間享有自己的自由,讓彼此的自由都不受到傷害。自由與法治,以至民主,都互相依存,不可偏廢。今天早上在電視新聞中見到有「佔領者」輕鬆地公然說,為了理想,法治是次要的。我大為驚訝。

難怪羅曼.羅蘭飽經閱歷後,到臨終前憬然有所悟而說:「自由!自由!有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4 則留言:

  1. 博主怎樣看昨晚的對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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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看了最後約半小時,不便妄議。今天一文,算是一點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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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君不聞陳健民等人會自首? 難道這不是尊重法治的行為?
    身為香港人,我看到的是「法治!法治!有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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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承擔責任,是應該的,也值得尊敬。只是,這與殺人後自首有什麼本質分別?即使殺的是壞人,在法庭上仍是有罪的。

      法治、民主、自由等,用一位教授的話說,「其實都是空洞的」,即本身沒有明確的實質內容。這等於一個瓶子,最重要的是看它裡面裝載的是什麼。你說「法治!法治!有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因而沒有錯。這樣說,並不是要要否定自由、民主、法治,而是要提防脫離實際去追求不賦予實質內容的這些概念。瓶子可以載蜜糖,也可以載毒藥,用來載毒藥害了很多人之後,也可以慨歎「瓶子!瓶子!有多少罪惡假汝而行。」如果不管瓶子載的是什麼,瓶子不過是用具,甚至僅僅是擺設品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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