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成為香港近日最熱門的新聞關鍵詞。對這個詞,我也敏感,因為曾經受到指控,弄得「一身蟻」。
這是三四年前的事。忽然,家門前被貼上了政府公函,信箱也收到政府函件,說我家有僭建物,必須限期清拆,否則政府會代勞,然後收取費用;若然置之不理,就要「釘契」(樓宇不能買賣)。上訴是可以的,要限時依一系列繁複程序,到某某機關如何如何辦理。
真的來勢洶洶。對於我們守法小民,這一驚嚇非同小可。這究竟是怎麼回事?我們鬧懵了,房子不大,哪來什麼僭建物?拿着那官腔十足、技術名稱不少的公函反覆研究,又向建築測量業的朋友請教之後,才終於明白是怎麼回事。
據朋友說,屋宇署為了加快清理僭建物,把目測哪座建築物哪個單位有僭建物的工作,外判給一些私營建築公司去做。這工作要由熟悉建築條例的專業人員跑到街上,向特定建築物逐一單位遙距觀察,看到異常的、與建築圖積不一致的,認定有僭建,就報給屋宇署,由屋宇署發出公函。我收到的公函應當是經過這程序發出的。
可是,那遙距觀察的專業人員搞錯了。他顯然沒有仔細核對建築設計圖,只是看到我居住單位的窗戶與其他單位不一致,就認定我們僭建了,而不知道我們頂層單位的設計與下面的單位都不一樣。
該怎麼辦?釘契已按限定日期生效了,上訴期也過了。朋友給我出主意,讓我去屋宇署查出三十幾年前的大廈建築圖積複印,又替我找一位熟悉這方面事務的業內朋友替我用專業語言和專業資格給屋宇署發出信件,指出是屋宇署指鹿為馬了。
幾個月後,屋宇署來函,承認搞錯了,屋契「拔釘」。
我很氣憤,覺得很荒謬。據香港法律,被告有沒有罪要主要由原告去證明,被告可以不必自證無罪。屋宇署胡亂一指,我卻要為自己無罪奔波一通。我曾有個衝動,要對方賠償損失。朋友勸我不要做這得不償失的事了,無謂小事化大。事情於是不了了之。
因為有過被誣僭建的經歷,我對近日香港傳媒的亢奮不以為然。記者四出到政府高官的住所觀察、拍照,連高官的親屬也不放過。記者、編輯應當沒有受到相關的專業訓練。如果受過專業訓練的人也可以誣指我家有僭建,記者、編輯的指控能有多準確?
現在的情況讓人想起了歐洲中世紀的「搜巫」(witch-hunt)狂熱,當時各國朝野上下都在道德、宗教狂熱下,大搜被視為異端的「男巫」、「女巫」,然後以私刑處死,人數估計有四萬到十萬。直到上世紀四十年代,歐洲仍有人這樣對待吉卜賽人。
「搜巫」在大部分國家都明令禁止了,但仍然變相出現。最出名就是美國五十年代的麥卡錫主義浪潮,亂派紅帽子,到處指控共產黨人和它的同情者。差利卓別靈也因此被迫去國多年。
如今,witch-hunt 被翻譯為「政治迫害」。它的一個特點,是只要有人指控,就定罪了,百辭莫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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