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英國傳媒濫用自由招「惡果」

常識告訴我們,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不管是哪一個領域的自由。人只能在一定的限制之下,爭取最大的行動自由,地球本身就是這樣一個環境設定。各種限制,有的是外加的,有的是要自加的。以為可以為所欲為了,不加自律,結果是自招惡果,要受到更大的限制。新聞自由就是這樣的東西。

說到新聞自由,不能不提英國,爭取新聞自由最早是在英國提出的。這在工業革命期間得以實現,新聞媒體被譽為「第四權」,與國王、議會和教會的權力相提並論。從此,新聞媒體在西方國家民主化進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正是在英國,最近卻出現了被很多新聞業界人員視為新聞自由嚴重倒退的發展:去年十月三十一日,英女皇在《皇家憲章》上一揮筆,標誌着英國的新聞媒體此後必須受到政府和社會的嚴格監管。憲章在議會得到三大政黨通過,經樞密院交到英女皇手上,完成了必要的程序。它是「關於媒體自律的《皇家憲章》」(Royal Charter on self-regulation of the press)

在英國,《皇家憲章》是很獨特的法律文件。眾所周知,英國不是成文法國家。《皇家憲章》卻是由英國皇室簽發的正式文書,以保證某一個體、組織或公共機構在國家中擁有特定地位和權益,並規定其義務和責任,與相關法律條款一道保障有關機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著名的英國廣播公司BBC就獲授予《皇家憲章》,自一九二七年起,《憲章》每十年更新一次。對BBC來說,這猶如不受監管的「護身符」。二零零六年,BBC又獨簽發新的《皇家憲章》。

英國沒有專門的新聞法規,媒體操守一直靠一個名為「新聞投訴委員會」的行業自律機構監管。這個機構的作用有多大,從英國媒體醜聞不斷可以想見。近數年最大的醜聞,是新聞集團旗下《世界新聞報》二零一一年的竊聽醜聞;二零一二年,又有BBC一名前主持人的性侵犯醜聞。這引發了英國各界對於媒體道德底線的討論。

英國在法官 Leveson 主持之下對媒體操守展開了調查,並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提交了報告,指出傳媒濫用新聞自由之下,「肆意破壞無辜人民的生活」(wreaked havoc with the lives of innocent people)。報告並提出若干建議,包括:
    政府無權左右傳媒發布什麼,但傳媒必須自律;
    業界必須有新的監管機構和行為守則;
    這得以法律為後盾,以保證監管獨立而有效;
    新的安排要恢復公眾的信心,讓公眾相信對媒體的投訴得以嚴肅處理,也保證媒體不受干預。

英國首相卡梅倫去年因而提出修改《皇家憲章》,並對媒體設立監管機構。新的《憲章》草案幾經爭持之下,獲得三大政黨一致支持而通過。英國媒體的反對是自然的,但先後向高等法院、上訴法院申訴都被駁回。新的《皇家憲章》最終簽署。

用英國《泰晤士報》執行總編輯 Roger Alton 的話說:「一下子,這個國家報業一百年的傳統,獨立的不受政治干預的傳統被拋棄了。」

孰以致之?傳媒該深刻反省。

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2 則留言:

  1. "在英國,《皇家憲章》是很獨特的法律文件。眾所周知,英國是一個沒有成文法的國家。"
    "沒有"還是"不是"?
    參閱 http://www.gxlawoffices.com/platform/news_view.asp?newsid=580
    由于社会及经济的发展,成文法的发展逐渐得到重视,自18世纪末开始,英国开始加强成文法的制订,现在,英国议会每年要制订100多部法律并发布2000多份法律文件。授权法,指英国议会审议通过一项法律的基本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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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指正。說「沒有」的確欠嚴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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