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 星期三

示威「人士」?

日暮香江
一位新聞業朋友通過手機相問:以前老師教過,「人士」是尊稱,有人被捕了不會稱之為「被捕人士」,這印象對嗎?

「人士」這詞很通用,最近的新聞報道中聽得見得最多的是示威人士、被捕人士。我每次聽到都不以為然。近來盡量不看新聞,這是原因之一。記者、編輯過去有崇高地位,被視為「有識之士」,讀書人過去確被稱為士。不過從他們對「人士」的認識看來,居於「士」之列應當有愧?

在中國古代,士是統治集團的一個階層,次於卿大夫,按「天子、諸侯、大夫、士、庶人」的排列,屬貴族中等級最低者。而按古代的四民(四種公民)排列,士則在士農工商中居首。在《詩經》中,「有女懷春,吉士誘之」,士不過是未婚男子,或者是男子的美稱。後來,士又曾用以指居官受祿的人;出現「仕」字之後,這部分人被區分開來。在香港,常見有人把「人士」寫作「人仕」,是不知士與仕有別之故。

無論如何,能稱作士的,都受到尊敬,如學士、碩士、博士、護士、壯士、烈士……,即使鬥牛士、大力士也有不低的社會地位。

台灣的教育部《國語辭典》說,人士是「社會上一般人的統稱,如:『社會人士』,『地方人士』」。可是它在「地區人士」詞條中,則指這是「居住在某地區,並足以代表該地區的人。」「足以代表該地區」的,就不該是某個地區「一般人的統稱」了。

《新華字典》的「人士」條有四個義項:1,有名望的人,舊時多指社會上層分子。2,現泛指有一定社會地位或在某方面有代表性的人物。3,指文人、士人。4,民眾。

《現代漢語詞典》中「人士」條: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物,英語釋義為 personage; person with certain social influence。指的更不是一般人了,是個「人物」。

「人士」在這裡不過是一般用語,並非法律名詞,哪些人可以、哪些人不必以 「人士」尊稱,不會有多大爭議,憑常識可以判斷。

可是在「各界人士」、「社會人士」等使用過濫之下,人們多已不覺得「人士」是美稱、尊稱、敬稱了,於是有犯罪人士、被捕人士、吸毒人士等等不知所謂的用語。並不是說犯罪了、被拘捕了、吸毒了就不值得尊重,而是說不必美稱之、尊稱之、敬稱之。記者報道的是客觀事實,應當不偏不倚。對於犯罪、被捕、吸毒之人,不必褒,也不必貶。平實地稱之為犯罪者、被捕者、吸毒者就很好。

香港有依法示威的自由,這樣的行為如果是和平、理性、非暴力而且守法,應當受到尊重。示威的議題儘管有爭議,不容易達到共識,但是否如一些人所說的「和理非」,是否守法,是有目共睹的,用一般人的常識可以判斷。明明在目張膽地堵塞交通、拆毀公物、襲擊警察、毀車縱火、截停地鐵、擾亂秩序、暴力衝擊立法會……,仍稱之為「示威人士」,分明是為虎作倀,我聽到就心裡發毛。

我只覺得,這樣的傳媒與那些寫出「撒銷」、「現伐」、「報愁」、「狗延殘喘」標語的示威者的智力水平,難分軒輊。

更令我難過的是,這也是政府的用語!這是什麼管治心態的反映?

2 則留言:

  1. 我認為在申請時間和地點內和平示威,可以稱為示威者或示威人任。但之後沒有越出示威地點占路,使用武力,拆毀公物、襲擊警察、毀車縱火、截停地鐵、擾亂秩序、暴力衝擊立法會的人,我會一律稱為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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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慘係,傳媒稱乎示威者們做「市民」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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