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4日 星期三

香港退休法醫官解讀李旺陽案

朋友日前傳來香港電台的鏈接,推薦我聽聽一段由香港一位退休法醫官就李旺陽事件所作的專業分析。我對事件也有疑問,能有法醫專家從專業角度分析,應有助釋除疑竇。一聽,果然專業而理性,見解非同一般!

這位退休法醫官是蒙海強,我後來搜尋了一下,才知道此君大有來頭。簡單說幾件與他有關的「大案」:跑馬地紙盒藏屍案(香港第一宗憑科學鑑證定罪的謀殺案)、一連串浴室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故(促進了浴室熱水爐革新)、嘉利大廈大火四十多具屍體的身份確認。這樣一位具備豐富罪案鑑證經驗的專家,從僅有的少量照片中看出怎樣的乾坤?訪問中的說話不很完整,話句較凌亂,我試把蒙海強的觀點整理如下:

他強調,類似的調查是「一定」先假設「他殺」而進行的,這樣的調查一定要有兩個條件,一要科學,二要客觀,不可有主觀成分,並且要尊重調查當局發放的資料。

這案件引起很多人懷疑,懷疑什麼?如香港電台節目主持人所提問,一個失明失聰的人,自己怎能上吊?大眾更大的疑問是,照片顯示死者吊死而兩腳觸地,可能嗎?

蒙海強說,要接受不一定要吊起──即 hanging──要雙腳離地才會致命的事實。整個人吊起當然會死亡,會窒息;若身體急劇下墜,還會頸折。他說,吊死而兩腳觸地,醫學上講是有可能的,而且「絕對」有此可能。在慢性窒息的上吊,即不是一般吊頸壓斷氣管缺氧而死之下,頸部血液流通受阻,人會在腦部慢慢缺氧下死亡,在(自殺者)決心要死時,會有此現象。「人一昏迷後特別容易死亡,特別是身體重量會慢慢下墜,造成『鐘擺效應』,會過火了,於是引致死亡」

他指出,要把一個死者或昏迷病人up-right(垂直)掛起來是很難的,要兩人一左一右舉起,再要第三人協助才行。這種做法超乎一般想像。

他認為,犯罪手法都是為了掩飾罪證,而不會做出一些讓大家一看都不「收貨」(接受)的後果;犯罪者會用盡一切方法去「毀屍滅跡」,而不會做出會「引起一般人興趣的事」(筆者按:如讓死者兩腳觸地),這違反了犯罪的常理,如果這是犯罪行為的話。

對於到了罪案現場是不是要急救,他指出,如果屍體有明顯死亡跡象,如屍斑,有理由立即封鎖現場進行調查,並保持現場的完整性,而不是進行「急救」。

他特別指出,各處鄉村各處例,不能用香港的標準要求大陸。香港三權分立,大陸則實施大陸法(「大陸」是指歐洲大陸),大陸法的優點是效率高,可以很快決定案件的分類。他認為從專業角度看,案件的處理沒有超越常規。處理的官員,常是法官,有這樣的權力。

關於解剖,據說做了三次,還有錄像,蒙海強認為已超乎一般基本要求。錄像和報告(archive)屬永久保存檔案,也達到法醫調查學上的基本要求。

關於「極速火化」之說,他從技術層面看,不同意什麼「極速火化」之說。香港法醫的服務承諾,是在解剖完成後24小時內把遺體交還家屬,目的正是盡快把遺體火化或作其他處理。香港火化要輪候很久,是因為輪候火化爐之故,不要以為這是為了要慢點火化。他說,由於內地冷凍設備不佳,而遺體又已做了應做的事情,用英文說是why not (為什麼)不火化,為什麼不適當地入土為安或者火化?

關於「公安搶走屍體」之說又如何?蒙海強說,同樣的案件若發生在香港,第一個到場的警察要保持現場完整性,如果受害人有明顯死亡跡象,不要騷擾現場,待法醫科醫生到現場作遺體檢查;警方則會派自已的專家取證。法醫科醫生要注意五個W,最重要的是找出醫學死因,從而進行案件重組。經過這些之後,第二階段,遺體會移送到公眾殮房解剖。家人可以進入案發現場,但不表示可以騷擾現場。罪案現場是神聖的,即使家人也不可以騷擾。

他說,遺體始終是遺體,要移送到適當地方,過程中如果有所謂「強行搶走」,「我不知道過程中發生什麼事情,不予置評」,但香港一樣會移送到擺放遺體的地方。

他說,在香港,死因研訊是很多個月後的事,法庭蒐集各方面證據包括警方循兇殺案方向的調查,同時有法醫的現場及解剖報告。這是香港三權分立的做法,但效率非常不好。只是因為大家對香港警方有信心,即使「案件仍在調查中」,還是耐心地等候。

他又指出,遺體的解剖要盡快做。是否要家屬同意?香港也不需要。這是為了死因裁判的需要,香港也是「強行進行」解剖的,「大家要明白法律上有此法定權力」。內地官員也一樣獲授權處理遺體,目的不是要違反家屬意願,而是要尋找醫學死因;如不解剖,任何證據都會毀滅。

以上僅是我的文字整理,內容當以蒙海強的錄音原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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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訪問蒙海強(由第二段訪問的13:38分起)

6 則留言:

  1. 分析到位、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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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聽專家說法李旺陽自殺可能性很大,你相信嗎?假如李旺陽真的自殺,地方當局至今為何還不公佈令人可信的資料,早些釋疑,何必食那麽多的死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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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地的釋疑,港人會相信嗎!?故我認為李旺陽的死因其實不重要,「死」可能是他一生最大的得著,否則如何能引起港人關注,牽起這樣大的風波,能「反中反共」出師有名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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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湖南省公安廳的報告企圖提出多項所謂「證據」,指李旺陽是自行吊頸自殺。但有本港法醫逐一反駁,指最大疑點是當局指李第四頸椎骨折出血,但吊頸死者必須「 chok得好大力」才會出現此情況;加上李自殺後雙腳觸地,吊頸力度根本不會太大,故認為報告不合理。
    「除非掂一掂就骨折」

    報告指出,李旺陽第四頸椎骨折出血,乃因吊頸時身體猛力牽拉所致,是證明他吊頸自殺死亡的重要依據。但港大病理學系副教授馬宣立表示,吊頸的死者必須「 chok得好大力」,像監獄行刑犯人的腳部被沙包綁住,身體大力被拉下,才會頸椎骨折,「一般喺屋企吊頸,或者醫院得十幾呎樓底高,冇可能會咁。我行醫30幾年未見過,一般法醫唔會覺得合理」。
    報告企圖自圓其說,指李旺陽年紀大及骨質疏鬆,也會導致頸椎骨折。馬宣立對此也不同意,「除非佢身體差到掂一掂就骨折。」
    報告又指,人可站立、坐着甚至卧着吊頸致命。馬宣立再反駁,若要吊頸者雙腳觸地,要先抬起腳,再彎曲膝頭用力扯下身體,「冇人會咁自殺」。所謂臥着或坐着吊頸的人,可能不小心被繩纏着,如老人院的長者卧床,誤被約束衣勒頸致命。對於報告指李旺陽舌頭沒外露,他贊同吊頸死者舌頭未必外露,要吊頸力度非常大,舌頭才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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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實要人相信很容易,只要找李旺陽親人出來召開中外記者會,証實李旺陽真係自殺,相信的人一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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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旺陽死亡報告,疑點重重。
    報告說,6月6日2時55分,同房病友李樂生睡醒時,看見李旺陽在防盜窗前不動,感到害怕,呼喚值班護士。護士到場,居然只遠遠看了李旺陽一眼,沒有走過去了解情況。
    難道那個病房大得連多走一步都嫌遠?護士甚至連喊一聲「李旺陽你幹甚麼」都不問一句?
    護士不過去視察李旺陽情況,卻即場作判斷「李旺陽在做運動,沒關係。」
    這種反應,合理嗎?
    更奇怪的是,死亡報告指,其他人在5時37分和6時20分左右,仍看見李旺陽「站」在窗邊,但眾人口供中,卻多了一句描述:「看見李旺陽腦後掛有白布,白布綁在窗戶防盜網。」
    請問,在同房病友李樂生第一眼看見李旺陽站在窗邊時,他腦後有無掛上白布?若有的話,死亡報告為何不提?若有,則為何護士仍會說他在做運動?這不是睜眼說大話?
    報告說,李旺陽的死亡時間為6月6日的凌晨1至3時,也就是說,當病友李樂生在凌晨2時55分醒來時,李旺陽已經死亡。難道說,李旺陽能在死後,自纏白布?否則,何以2時55分的病人口供,完全無提及李旺陽纏有白布?但在5時及6時的口供,卻憑空多了一條白布?
    這條神秘白布,幾時出現?是否有人事後纏在李旺陽屍體?調查人員何以不查?
    報告說,李旺陽「1989年入獄,左右眼視力僅為0.1。1990年,胸悶、心悸、氣促、咳嗽、痰多、頭暈、體倦無力等症狀。2001年再入獄,高度近視,在陽光下僅能看到人影,右耳聽力完全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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